
一位姓吳的男子兩年前帶著養的小黑狗在街上遛狗,雖然用繩子拴著愛犬,但沒有戴嘴套。意外的是,小狗突然衝過去咬傷了經過的許姓女騎士的腳踝。事後吳男一直沒有與許女和解,直到基隆地方法院一審判他因過失傷害罪罰款兩萬元後,才趕緊賠償許女一萬兩千元。他以已與許女和解為由上訴,希望能減輕判決。然而,二審法官認為吳男並沒有誠意和解,只是在一審判決後才急忙和解,態度不佳且投機取巧。法院認為他只是為了法院的判決結果才決定和解,因此駁回了他的上訴。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一審有罪,也不能企圖通過和解來輕判。 想知得更多詳情?立即Click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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