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恆春鎮的「鎮立游泳池」在3年前發生了一起悲劇,一名3歲女童在泳池溺斃身亡。女童的母親是游泳教練,在事發時正在教學,卻意外失去了愛女。女童的父母認為恆春鎮公所管理不善,救生員配置不足,導致悲劇發生,要求國家賠償608萬餘元。法院審理後認為女教練也應負一半責任,裁定公所賠償女童父母159萬4729元。然而,公所強調泳池有明文規定6歲以下兒童需有成人陪同,女教練也知道此規定,並且未監督女兒使用浮具,違反規定導致事故發生。法官判定公所管理有欠缺,但女教練也有過失,各需承擔一半責任。至於其他相關人員,郭男被判有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刑5月緩刑2年,已和女童父母達成調解並支付賠償。管理員陳男則被判有期徒刑1年,另一名救生員簡男則宣告無罪。 想知得更多詳情?立即Click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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