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集團最近在美國提出了破產保護申請,以處理其龐大的債務問題。這引起了人們對美國破產法的關注,特別是對第15章和第11章的差異。
第15章和第11章都是美國破產法的一部分,它們提供了不同的破產保護機制。
首先,第15章主要適用於跨國破產案件。當一家位於美國的公司需要處理其在其他國家的破產問題時,它可以根據第15章向美國法院提出申請。這一章節的目的是協助各國法院之間的合作,確保破產案件能夠有效地跨國進行。
相比之下,第11章適用於國內破產案件。這是一種經常被企業使用的保護機制,允許公司在重新組織其負債時繼續運營。通過提出第11章的申請,公司可以暫時停止向債權人支付債務,並制定一個重組計劃來解決其財務困境。這使得公司有機會恢復業務運營,重新獲得盈利能力。
簡而言之,第15章主要用於處理跨國破產案件,而第11章則適用於國內破產案件。兩者都提供了相應的保護機制,以幫助公司應對其金融問題。無論是在國際還是國內範圍內,美國破產法都致力於提供一個公平和有效的破產保護制度,以促進企業重組和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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