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六旬婦人和她的女兒居住在葵芳邨的一個公屋單位中,房屋委員會去年發現女兒持有私人物業,要求兩人遷出。稍後上訴委員會駁回了兩母女的上訴。六旬婦人最近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申請,希望推翻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法官高浩文今日(15日)做出判決,指申請人的女兒在申報印花稅時聲稱自己全權擁有物業並有租金收益,但在向房委會申報時卻否認是物業持有人,顯然矛盾。法官認為女兒明知而虛報,並指出申報表需要所有家庭成員簽署以確保真確性,因此駁回了司法覆核申請,並要求申請人支付訟費。
該案的司法覆核申請人是麥麗華(66歲),建議答辯人為香港房屋委員會和上訴委員會(房屋),申請人的女兒張嘉欣也被列為有利害關係方。整個案件的編號是HCAL1033/2025。 想知得更多詳情?立即Click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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