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SFC」)的規定,晉達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晉達香港」)未獲SFC批准,便於2017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間,以未持牌人士身份進行期貨交易活動。因此,SFC於2019年9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194A條,對晉達香港施以罰款額為一百四十萬元(HKD)。
SFC指出,晉達香港未獲SFC牌照,即於2017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間,以未持牌人士身份展開期貨交易活動。因此,SFC於2019年9月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194A條,對晉達香港施以罰款額為一百四十萬元(HKD)。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宣布,因晉達香港未獲SFC批准而於2017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間以未持牌人士身份進行期貨交易活動,因此SFC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194A條,對該公司施以罰款額為一百四十萬元(HKD)。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對晉達香港有限公司(晉達香港)採取了行動,由於在2017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間以未持牌人士身份進行期貨交易活動,而該行為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194A條,因此SFC於2019年9月施以罰款額為一百四十萬元(HK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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